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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文章更新时间:2007-04-0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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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顾15分,21-30名照顾10分。
40、报考空军飞行学院未被录取的空军培训基地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照顾20分投档并优先录取;报考省属公安(警察)院校免予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试。
41、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学校在批次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上述照顾政策不适用体育、艺术、定向招生。
五、录取
4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3、我省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本科,高职(专科)提前录取和高职(专科)。
(1)提前批录取: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国防生,艺术本科和体育本科,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
(2)第一批本科录取:国家部委直属高校、“211”工程等本科院校。
(3)第二批本科录取:一般本科院校,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
(4)第三批本科录取: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院校。
(5)高职(专科)提前录取:公安(司法)专科学校,部分提前录取普通本科院校专科专业。
(6)高职(专科)录取:部分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和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专科)专业。
44、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
(1)本科一批:理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6%左右划定,文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9%左右划定;本科二批:理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4%左右划定,文科按多于计划招生数的7%左右划定。
(2)省内中外合作办学列入二批招生的院校和专业,其院校代码单编,单独设置志愿,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3)本科三批院校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4)高职(专科)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本科(教育部规定可自行划定分数线的31所院校除外)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本科计划招生数,拟定艺术文、理本科最低参考分数线,按不低于最低参考分数线的60%划定;艺术高职(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
(6)体育类本科文化课和专业课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招生计划的120%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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