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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文章更新时间:2007-04-0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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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三、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填报志愿
25、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制定本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核对汇总后在《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上予以公布。
26、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27、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月1日前在本校的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同时将招生章程的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的网址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在黑龙江招生信息港网站上予以发布。
28、考生应在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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