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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文章更新时间:2007-04-01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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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以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户籍、学籍不符合黑招委联字[2006]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黑招考办普招字[2006]5号《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试违规及其它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6、考生报考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等。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9、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由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协调,体检业务工作由卫生部门及体检医院负责共同实施,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体检医院(站)必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考办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以终检结论为准。
二、考试
10、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省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省招委《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市(行署)、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绝密级事项,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后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科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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